清償債務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89號
TTDV,114,補,389,2025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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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89號
原 告 張銘浩

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昱傑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欒秉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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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