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84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
吳維妮律師
郭子信律師
被 告 李咬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
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
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
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附表所示土地上之地上
物拆除,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。是以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,
依原告主張被告所占用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為計算,應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5,746元(即200元/㎡×913.73㎡+200元/㎡×6
15㎡=30萬5,746元)。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為請求被告給付115元
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
利息,並自民國114年9月起至返還前項占用土地之日止,按月給
付附表「月使用補償金」所示之金額。然起訴後法定遲延利息及
按月給付之部分核屬附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
定不併算之,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8元【計算式
:115+14+9(本件訴訟繫屬日為114年9月30日,故應計入114年9
月份之按月給付)=138】。綜上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萬
5,884元(即305,746+138=305,884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23
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謝欣吟
附表:
編號 占用土地地號 占用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月使用補償金 1 臺東縣○○里鄉○○段0000地號第1錄 913.73㎡ 200元/㎡ 14元 2 臺東縣○○里鄉○○段0000地號第1錄 615㎡ 200元/㎡ 9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