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83號
TTDV,114,補,383,202510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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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83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
吳維妮律師
郭子信律師
被 告 林惠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
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
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
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臺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
第1錄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,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。是以此部
分之訴訟標的價額,依原告主張被告所占用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
現值為計算,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02萬2,735元(即系爭
土地之公告現值1,500元/㎡×占用面積7,348.49㎡=1,102萬2,735元
)。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為請求被告給付718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
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11
4年9月起至返還前項占用土地之日止,按月給付359元。然起訴
後法定遲延利息及按月給付之部分核屬附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之,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
為1,077元【計算式:718+359(本件訴訟繫屬日為 114年9月30
日,故應計入114年9月份之按月給付)=1,077】。綜上,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102萬3,812元(即11,022,735+1,077=11,02
3,812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7,56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謝欣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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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