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81號
TTDV,114,補,381,202510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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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81號
原 告 張瑋芳
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伍蕙敏孔勝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0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 法 官 陳建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戴嘉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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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