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80號
TTDV,114,補,380,2025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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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80號
原 告 李卉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哲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
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補正事項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5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00元。
二、被告莊哲綾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蘇莞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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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