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78號
TTDV,114,補,378,20251023,1

1/1頁
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78號
原 告 楊謹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凱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253,0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80元,並請一併提
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吳明學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