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77號
TTDV,114,補,377,2025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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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77號
原 告 林俊賢
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昭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60,000元,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正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吳明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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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