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76號
TTDV,114,補,376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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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76號
原 告 黃淑恬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嘉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(下
同)3萬6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民事庭 法 官 蔡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王品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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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