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75號
TTDV,114,補,375,2025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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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75號
審原告 洪金
陳國聖
陳立瀚
陳雅玲
陳雅
陳雅淑
再審被告 李明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再審原告就本院111年度簡上
字第2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再審之訴
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
收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再審之訴
,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,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,其訴訟
標的之價額,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(最高法院85年度
台上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6萬8,365元,而再審原告係就民事簡易訴訟
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即應按第二審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2,
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

法 官 朱家寬

法 官 葉佳怡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謝欣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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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