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68號
TTDV,114,補,368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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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68號
原 告 詹夢
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蘇煜順發支付
命令(本院民國114年度司促字第2697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經查:本件原告提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請求金額雖
為新臺幣(下同)45萬元,惟本院前揭支付命令准許金額為
15萬0,500元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5萬0,500元,
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
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80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78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蘇莞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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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