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67號
原 告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
法定代理人 黃天祐
被 告 林慧玲
汪洛伊
汪喬苡
汪芯羽
汪承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故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
萬7,72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06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2,5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
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謝欣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