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66號
TTDV,114,補,366,2025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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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66號
原 告 黃戀英
被 告 張綉蘭
馬鈴



被 告 馬鈴玲
馬俊宇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
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37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51,333元(詳如附表)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20,922元,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
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0,42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 法 官 蔡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王品涵
附表:原告請求金額(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一日)
本金 利息(113.3.18至114.6.22) 合計 1,500,000元 (10,000×15)+(10,000×4/30)=151,333元 1,651,333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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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