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65號
TTDV,114,補,365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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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65號
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
複代理人 謝明哲
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佑宗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,394
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欒秉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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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