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363號
TTDV,114,補,363,202510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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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63號
原 告 陽祐全
陽竣明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律師
被 告 陽賢輝

陽秀燕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自坐落臺東縣○○市○○段○000號建
物(門牌號碼臺東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巷0弄0號房屋,下稱系爭房
屋)遷出並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公同共有人,訴訟標的價額應
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依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核定
其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7,4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45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
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吳明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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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