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57號
原 告 張瑞典
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維仁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
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
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房屋
及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原告,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,分別
依房屋課稅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及權利範圍計算後
加總之,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168萬1,840元(計算式詳如
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萬1,3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佳怡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謝欣吟
附表:
編號 房屋建號/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計算式 1 基隆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地號 696/10,000 土地公告現值53,000元/㎡×土地面積405㎡×權利範圍696/10,000=149萬3,964元 2 基隆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00○號(門牌號碼:基隆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5樓) 1/1 114年房屋課稅現值:21萬6,900元 3 臺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0000地號 1/1 土地公告現值1,100元/㎡×土地面積2,725㎡×權利範圍1/1=299萬7,500元 4 臺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0000地號 1/1 土地公告現值1,100元/㎡×土地面積2,724㎡×權利範圍1/1=299萬6,400元 5 臺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0000地號(起訴狀誤載為0000-0000,本院逕予更正) 1/1 土地公告現值1,100元/㎡×土地面積1,050㎡×權利範圍1/1=115萬5,000元 6 臺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0000○號(門牌號碼:臺東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0巷000號) 1/1 114年房屋課稅現值:13萬2,100元 (62,800+69,300=132,100) 7 臺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0000地號 1/1 土地公告現值1,000元/㎡×土地面積2,519.61㎡×權利範圍1/1=251萬9,610元 8 臺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0000地號 1/1 土地公告現值1,000元/㎡×土地面積2,666.94㎡×權利範圍1/1=266萬6,940元 9 臺東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 1/1 土地公告現值650元/㎡×土地面積405.11㎡×權利範圍1/1=26萬3,322元(四捨五入至整數位,下同) 10 臺東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 1/1 土地公告現值650元/㎡×土地面積5,569.31㎡×權利範圍1/1=362萬52元 11 臺東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000000地號 1/1 土地公告現值650元/㎡×土地面積5,569.31㎡×權利範圍1/1=362萬52元 合計:2,168萬1,840元(計算式:1,493,964+216,900+2,997,500+2,996,400+1,155,000+132,100+2,519,610+2,666,940+263,322元+3,620,052+3,620,052=21,681,840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