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4年度,300號
TTDV,114,聲,300,2025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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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300號
聲 請 人 蔡益璋
代 理 人 張靜律師
相 對 人 臺東縣政府

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
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,775元,及自
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確定之
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
之利息。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
造於一定期間內,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
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。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
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,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,應視為
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,已就相等之額抵銷,而確定其一造
應賠償他造之差額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、第92條第
1項、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109年度消字
第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94%,其餘由聲請人負擔,
相對人不服,就不利之部分提起上訴,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
分院112年度消上字第1號判決訴訟費用除第一審確定部分外
,第一、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84%,其餘由聲請人負
擔,並於113年8月26日確定在案,概經本院調取本件歷審卷
宗核閱無訛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(下同)17,632元、第二審閱卷費100元,合計為1
7,732元;相對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
閱卷費500元、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4,369元、第二審證人旅
費1,500元、閱卷費300元,合計為26,669元,有各類收據在
卷可稽(詳見附表一、二之證據出處欄),是依上開確定判
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所示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
訟費用額確定為10,775元(詳見附表三,並參附表一、二明
細所示),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法
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民事庭    法 官 蔡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品涵附表一:
一審訴訟費用明細(本院109年度消字第3號) 編號 項目 金額 證據出處(一審卷) 備註 預納人 聲請人負擔比例 相對人負擔比例 1 一審裁判費 17,632元 卷一第7頁 請求1,678,500元 聲請人 1-1 確定部分 1,474元 140,285元部分因聲請人未上訴而確定 6.00% 94.00% 1-2 未確定部分 16,158元 相對人就1,538,215元部分上訴 16.00% 84.00% 2 0000000閱卷費 200元 卷一第6頁 相對人 16.00% 84.00% 3 0000000閱卷費 100元 卷三第2頁反面 相對人 16.00% 84.00% 4 0000000閱卷費 200元 卷三第2頁反面 相對人 16.00% 84.00% 小計 訴訟費用之分擔 2,754元 15,378元 扣除已納 應退及尚欠 14,878元 -14,878元
附表二:
二審訴訟費用明細(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消上字第1號) 編號 項目 金額 證據出處(二審卷) 備註 預納人 聲請人負擔比例 相對人負擔比例 1 二審上訴費 24,369元 卷一第6頁 就一審判賠部分上訴 相對人 16.00% 84.00% 2 0000000證人旅費 500元 卷一第191頁 相對人 16.00% 84.00% 3 0000000證人旅費 500元 卷一第219頁 相對人 16.00% 84.00% 4 0000000證人旅費 500元 卷一第329頁 相對人 16.00% 84.00% 5 0000000閱卷費 200元 卷一第145頁 相對人 16.00% 84.00% 6 0000000閱卷費 100元 卷一第241頁 聲請人 16.00% 84.00% 7 0000000閱卷費 100元 卷二第3頁 相對人 16.00% 84.00% 小計 訴訟費用之分擔 4,203元 22,066元 扣除已納 應退及尚欠 -4,103元 4,103元
附表三:
聲請人 相對人 備註 總計 10,775元 -10,775元 一二審合計後 說明:相對人尚欠訴訟費用10,775元,應向聲請人給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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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