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繼字,114年度,419號
TTDV,114,繼,419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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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繼字第419號
聲 請 人 顏金明
上列聲請人陳報繼承郭昌平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被繼承郭昌平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
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臺東縣○○市○○○路000號)
於114年9月2日死亡,聲請人即繼承陳報繼承遺產清
冊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
二、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
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
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
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
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,該6個月期間,如有必
要,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。
四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郭昌平遺產負擔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 記 官 鄭志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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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