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繼字,114年度,381號
TTDV,114,繼,381,2025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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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繼字第381號
聲 請 人 鄭淑燕

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魏全材於民國114年6月29日死 亡
,聲請人鄭淑燕被繼承人之前妻,爰檢呈繼承系統表、遺
產繼承拋棄書、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件,具狀聲明拋棄繼
承權等語。 
二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:㈠直系血親卑
親屬;㈡父母;㈢兄弟姊妹;㈣祖父母,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
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已於89年9月25日與被繼承人離婚,此有被繼
承人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21、39頁),
是聲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既非其配偶,自非民法第1138條
所定之遺產繼承人,顯無繼承權得以拋棄,故本件聲請於法
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
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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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