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復權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聲字,114年度,7號
TTDV,114,消債聲,7,2025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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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
聲 請 人 杜美雲

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杜美雲准予復權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
號裁定免責,該裁定並於民國114年9月22日確定,爰依法聲
請復權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
認無訛,堪信為真實。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,於法
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明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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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