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
聲 請 人 杜美雲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杜美雲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
號裁定免責,該裁定並於民國114年9月22日確定,爰依法聲
請復權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
認無訛,堪信為真實。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,於法
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明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