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87號
TTDV,114,消債更,87,20251002,1

1/1頁
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
聲 請 人 廖偉欽
代 理 人 高啟霈律師(法扶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,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
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
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
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
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
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;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
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、第8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法   官 蔡易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王品涵
附表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1,550元(暫依聲請人陳
報之債權人,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,合計5人,暫以每人10
份,每份51元計算。計算式:5人×10份×51元-已繳交聲請費
1,000元=1,550元)。
二、聲請人自陳欠債原因為投資或創業失敗(本院卷第35頁),
請詳細說明之(包括並不限於:投資項目、金額、營業項目
商號名稱、販賣何種商品、失敗原因等),並請一併出示
相關佐證資料。
三、請聲請人陳報下列事項:
  ㈠就裕融公司之有擔保債權,請陳報貸款數額、利率、貸款
內容、貸款日期、還款期限、還款進度、契約影本、及作
為擔保之AVN-3215號汽車之二手市值(如行照、購買明細
、鑑價報告等)等資料,若已遭拍賣,亦請一併陳報。
  ㈡又聲請人名下尚有BNG-0066號汽車,亦請一併陳報二手市
值之資料。
四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名下有價值之動產、銀行存款、股票、人
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?並提供聲請
人於114年8月12日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(
包含不動產、動產),應詳述其原因情事【即就上開財產之
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受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
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、喪、變更之情形】,據
實向法院陳報,並附相關證明(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
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,並提出

  ㈠聲請人名下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所有金融機構之交易往
來明細、帳戶餘額(如存摺內頁影本),並請向臺北市○○
區○○街0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存
款帳戶查詢。
  ㈡聲請人名下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
、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、名下有價證券數
量之相關資料(請向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2樓臺灣集中
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,可線上申請)。
  ㈢聲請人名下保險投保記錄(請向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5樓
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「保險業通報作
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」),並陳報目前名下仍有效
之人壽保險、儲蓄險及投資型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、解
約金數額之相關資料(請向已投保之各保險公司申請查詢
)。
五、聲請人陳報前兩年必要支出為每月18,618元,據衛生福利部
公告114年臺灣省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(即最低生活費之1
.2倍)為18,618元,然112、113年之公告標準均為每月17,0
76元,由於本件係114年8月12日聲請(以本院收文章為準)
,則聲請前兩年必定橫跨112年之部分月份及113年整年,故
請確認是否更正,並請一併陳報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。
六、聲請人陳報扶養費時記載與兄弟姐妹共同扶養父母,故請陳
報兄弟姐妹人數、姓名、其等與聲請人每人各分擔多少金額
,以及父母近兩年所得查詢資料、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,以
確認聲請人之父母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事由;若尚有其他扶養
義務人共同扶養,則請說明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?人數為何
?如何分擔扶養費?並提出親屬系統表;並請說明聲請人除
父母外,是否尚有扶養任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,如子女、
其他直系血親(含祖父母、外祖父母)、兄弟姐妹、同住之
家屬等人,若有,請說明其為何人?與聲請人之關係?有無
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?並請說明其為何需接受扶養?有
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事?並提出其全戶戶籍謄
本(勿遮隱、記事欄勿省略)、親屬系統表、近兩年所得查
詢資料、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。
七、聲請人有無接受他人扶養?若有,則請說明接受何人扶養?
關係為何?每月接受給付金額若干?
八、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有請領的補助或津貼(如:低收補助、國
民年金、育兒津貼、身障津貼、租屋補助、急難救助、生活
扶助……等),種類為何、金額若干,並提出相關單據及資料

九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?並請說
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?
十、債務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
報告(本條例第46條第3款)、有虛報債務或隱匿財產(本
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、第64條第2項第2款、第76條第1項
、第134條第2、3款、第139條)、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
明書為不實之記載(第134條第8款),將構成駁回更生聲請
、不認可更生方案、清算不免責、撤銷清算免責事由,債務
人應據實陳報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