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
聲 請 人 林逸綱
代 理 人 黃絢良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
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本院前於114年6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
補正,聲請人尚有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補正,
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吳明學
附件:
一、聲請人陳報曾與債權人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,並經臺灣臺
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929號裁定予以認可,
而依上開債務協商成立後,聲請人已依約於113年12月10日
繳交第一期,請提出依協商方案還款之相關佐證資料(如協
商方案、匯款明細或還款紀錄等)說明。
二、請說明聲請人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(如未領有補助
亦請說明)?如有,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?
另陳報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(即除聲請人、
聲請人之姊林逸蘋外,依法律規定亦負有扶養義務之人,即
聲請人之弟)、與受扶養人之關係。並請提出應受扶養人林
國棟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最近2年所得稅各類所
得申報資料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。並請說明受
扶養人林國棟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需扶養之情形,併提出相
關證據資料佐證。
三、依聲請人台北富邦銀行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113年間有數筆
股票、基金、虛擬貨幣等交易紀錄,請說明聲請人於最近5
年內(即114年6月4日回溯5年內)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
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?並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
細及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