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113號
TTDV,114,消債更,113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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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13號
聲 請 人 趙勝椿
代 理 人 李淑珺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表所示事項到
院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
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
旅費不另徵收;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
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
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
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
之聲請,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規定亦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
附表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2,570元【暫依聲請人陳
報之債權人6人,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,合計7人,暫以每人
10份,每份51元計算。計算式:7人×10份×51元-已繳交聲請
費1,000元=2,570元】。
二、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?又依消費者債
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,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
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,清理其債務。是
以請聲請人「具體釋明」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
虞之情事,並提出「相關證明文件」以資證明。
三、請補正提出聲請人「最新」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
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(含連帶保證部分)、聲請更生前
5年所有之金融機構、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(須附存
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)

四、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。如有,所積欠之債務為何?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,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。          
五、請說明聲請人學經歷為何?現今任職於何處?平均每月收入
為何?收入領取之方式?並應提出聲請人之每月薪資袋或薪
資明細單(含本俸、佣金、各類獎金、津貼等)、在職證明
、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。(若無則請提出收
入切結書)
六、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間為商號之負責人,請說明下列事
項:1、該商行之現況?2、聲請更生之前5年內,該商號
無營業活動?如無,為何未辦理註銷?如有,該商號每月平
均實際營業額為何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(如營利事業所
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、商業登記抄本、營業人銷售額與
稅額申報書、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、綜合所得稅申報
書等),請逕向稅務機關函文申請。    
七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,如租屋津貼補助
、低收入戶補助、國民年金、育兒津貼、身心障礙補助等?
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
明細,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;若未申請,或雖申請惟不符
資格,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。
八、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,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
:包含就「不動產」及「動產」所為之所有有償(買賣、互
易、設定抵押權等)、無償(贈與、第三人清償等)行為所
生之財產變動;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
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、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(
買賣契約等)相關資料。  
九、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
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?如有,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
易明細查詢表,證券存摺封面、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
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
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十、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,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?聲
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,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
人之權利,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?有無雙務契約尚
未履行完畢?
十一、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(地址:臺北
市○○路000號5樓)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
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,待該
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 
十二、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(地址
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3樓)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
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,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
文件後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    
十三、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、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?若
有,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、案件進度,並檢附相關
資料(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)。如現遭強制執行扣
款,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。
十四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,請釋明聲
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
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?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
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?(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、分期期數
)。
(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,提出之證明文件
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)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欒秉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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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