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102號
TTDV,114,消債更,102,2025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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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
聲 請 人 何駿豪
代 理 人 葉仲原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請求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
院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
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郵務送達費及法院
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
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。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
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定期命
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得駁回
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。再按債務人
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,徵收聲請
費1,000元,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,聲請
更生或清算者,以其調解之聲請,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
不另徵收聲請費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、
第2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法  官 徐晶純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明學
附件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2,060元【暫依聲請人陳
報之債權人5人,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,合計6人,暫以每人
10份,每份51元計算。計算式:6人×10份×51元-已繳交聲請
費1,000元=2,060元】;該筆費用係預繳,如有剩餘則退還
予聲請人。
二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,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
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
其債務。故請聲請人「具體釋明」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
不能清償之虞?並提出證據證明之(應併說明欠債原因)。
三、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,如無薪資
單或薪資證明文件,請出具收入切結書(請註明每月平均薪
資為何)。
四、依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所載,聲請人以名
下車牌號碼:000-0000自用小客車、MEX-7781普通重型機車
(下合稱系爭車輛),向和潤股份有限公司、創鉅有限合夥
貸款,前開債務係屬有擔保債務。請聲請人陳報系爭車輛之
二手市值,及預估擔保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。
五、請聲請人提出本人之「最新」之全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。
六、請說明聲請人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?如有,補助項
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?另陳報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
之人數及其姓名(即除聲請人外,依法律規定亦負有扶養義
務之人,例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)、與受扶養人之關係。並
請提出應受扶養人林美玉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最
近2年所得稅各類所得申報資料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
詢清單。並請說明受扶養人林美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需扶
養之情形,併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佐證。
七、請說明聲請人及應扶養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臺灣省
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.2倍計算?如否,則請詳實
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,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
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,例如統一發票、消費或繳款收據、
轉帳存摺內頁明細、醫療費用收據、房屋租約等,據實向法
院陳報。   
八、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(即114年8月27日回溯5年內
)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
?若有,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九、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(即自114年8月2
7日回溯2年內),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(包含不動產、動產
),應詳述其原因情事【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、無償(原始
或繼受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
行為致生權利得、喪、變更之情形】,據實向法院陳報,並
附相關證明(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
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;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
他財產(如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、現金、汽機車、金銀飾品
古董藝術品、虛擬貨幣等),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
產證明(如汽機車行照影本)、照片、價值證明等,如無其
他財產亦請註明。 
十、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
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,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
構,「自行」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12年6月4日起迄今之
交易往來明細(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)。另提出之
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,則請完整影印「清楚」(須附完整內
頁明細資料,包含金融機構名稱、帳號日期及金額,並補登
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,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)

十一、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(地址:臺北市○○路
000號5樓)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
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,且其上如有「有效人壽保險契約
」,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「保單價值準
備金、解約金」之數額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一併陳報
本院。
十二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?並請
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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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