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
聲 請 人 王文璋
代 理 人 林長振律師(法扶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,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
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
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
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
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
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;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
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、第8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 庭 法 官 蔡易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書 記 官 王品涵
附表:
一、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3,080元(暫依聲請人陳
報之債權人,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,合計8人,暫以每人10
份,每份51元計算。計算式:8人×10份×51元-已繳交聲請費
1,000元=3,080元)。
二、請提出聲請人身分證影本。
三、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毀諾,請釋明不可歸責
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事由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
。
四、請聲請人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,陳報目前任職
何處、職位及薪資,並提出近六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、薪
轉帳戶交易明細等收入佐證資料,如無法提出,亦請說明原
因,並陳報收入切結書,另請一併說明欠債原因。
五、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名下有價值之動產、銀行存款、股票、人
壽保單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?並提供聲請
人於114年6月23日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(
包含不動產、動產),應詳述其原因情事【即就上開財產之
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受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
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、喪、變更之情形】,據
實向法院陳報,並附相關證明(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
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,並提出
:
㈠聲請人名下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所有金融機構之交易往
來明細、帳戶餘額(如存摺內頁影本),並請向臺北市○○
區○○街0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存
款帳戶查詢。
㈡聲請人名下於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
、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、名下有價證券數
量之相關資料(請向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2樓臺灣集中
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,可線上申請)。
㈢聲請人名下保險投保記錄(請向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5樓
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「保險業通報作
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」),並陳報目前名下仍有效
之人壽保險、儲蓄險及投資型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、解
約金數額之相關資料(請向已投保之各保險公司申請查詢
)。
六、請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。
七、聲請人陳報扶養費時,記載與配偶共同扶養三名未成年子女
,故請陳報三名未成年子女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近兩年
所得查詢資料、與配偶如何分擔扶養費;又聲請人記載長女
姓名及出生日期均與戶籍謄本所載有所出入,請說明原因為
何,是否更正;並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尚有扶養任何應受聲請
人扶養之人,如父母、子女、其他直系血親(含祖父母、外
祖父母、孫子女、外孫子女)、兄弟姐妹、同住之家屬等人
,若有,請說明其為何人?與聲請人之關係?有無其他扶養
義務人共同分擔?並請說明其為何需接受扶養?有何不能維
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事?並提出其全戶戶籍謄本(勿遮
隱、記事欄勿省略)、親屬系統表、近兩年所得查詢資料、
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相關佐證資料。
八、聲請人有無接受他人扶養?若有,則請說明接受何人扶養?
關係為何?每月接受給付金額若干?
九、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有請領的補助或津貼(如:低收補助、國
民年金、育兒津貼、身障津貼、租屋補助、急難救助、生活
扶助……等),種類為何、金額若干,並提出相關單據及資料
。
十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?並請說
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?
十一、債務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
之報告(本條例第46條第3款)、有虛報債務或隱匿財產
(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、第64條第2項第2款、第76條
第1項、第134條第2、3款、第139條)、故意於財產及收
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(第134條第8款),將構成駁
回更生聲請、不認可更生方案、清算不免責、撤銷清算免
責事由,債務人應據實陳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