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非調字第100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適用之法律:
民事訴訟法及家事事件法就當事人或關係人未繳納調解聲請
費之處理雖然漏未規範,惟因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
款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,對於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未
繳納費用之處理均有類似之規範。故上開基於訴訟或非訟程
序有償原則之規定,亦應類推適用於調解程序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甲○○請求相對人乙○○給付扶養費,前經本院通知
命其應於民國114年9月26日前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,000
元,並諭知如逾期不繳納,即駁回本件請求。而上開通知已
於114年9月9日送達聲請人之住所,並付與聲請人本人(見
本院卷第31-33頁所附之本院函文及送達證書)。惟聲請人
迄今仍未繳納(見本院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)。爰類
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駁回本件聲請。
三、又本件聲請既未有其他應向聲請人徵收之程序費用支出,爰
不另為程序費用負擔之諭知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慧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