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調字,114年度,72號
TTDV,114,家調,72,202510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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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調字第72號
聲 請 人 乙○○


相 對 人 甲○○
代 理 人 葉仲原律師
上列聲請人於相對人請求離婚事件中聲請移轉管轄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適用之法律:
(一)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,不得聲明不服,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4
項定有明文。
(二)又裁定經宣示後,為該裁定之法院、審判長、受命法官或受
託法官受其羈束;不宣示者,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。但
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38
條定有明文。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,亦準
用於家事訴訟事件。
二、聲請人乙○○前聲請將本件離婚訴訟移送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
事法院,並經本院裁定駁回,且該裁定已先後於114年8月15
日及18日分別送達相對人甲○○之代理人及聲請人指定之送達
代收人(見本院卷第92-98頁所附之民事裁定書及送達證書
),依前揭規定,不僅聲請人不得聲明不服,且本院亦受該
裁定之羈束,故聲請人再次聲請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
院,礙難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慧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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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