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14年度,10號
TTDV,114,家繼訴,10,202510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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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
原 告 吳秉嫻
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
被 告 吳春麗

吳光嶸

吳香美
吳珍美
被告兼
上4人之共同
訴訟代理人 吳信輝

被 告 周念辰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有關附表一編號3「成功鎮北都段951-3地號
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成功鎮北都歷段951-3地號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 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 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,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
  51條之規定,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又上開條文所謂「顯
  然錯誤」,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,其
  事一見即明,毋待更為調查者而言。
二、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,爰依前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志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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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