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家救字,114年度,50號
TTDV,114,家救,50,20251016,1

1/1頁
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救字第50號
聲 請 人 高○美
代 理 人 蔡勝雄律師(法扶)
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(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151號),
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
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
,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
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
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
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之其他繼承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
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
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,經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,業
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臺東分會)准予扶助證明
書(全部扶助)及起訴狀繕本為憑,經核閱該等書證,並無
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,且聲請人所提起之訴,亦非顯無勝訴
之望。
三、聲請人既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,且無不符法律扶
助事實之證明,按諸首揭規定,自應准予訴訟救助,爰為裁
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馬培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志釩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