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家催字,114年度,13號
TTDV,114,家催,13,20251021,1

1/1頁
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催字第13號
聲 請 人 李國禎地政士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侯俊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公示催告
事件,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
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被繼承人侯俊誠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民國11
3年5月3日死亡,最後住所:臺東縣○○市○○路000巷0號)之
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應於本公告揭示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
告處及資訊網路之日起1年2個月內,向遺產管理人李國禎
政士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。如不於上開期間內
為報明或聲明,而又為遺產管理人所不知者,依民法第1179
條第1項第3款及第1182條之規定,僅得就賸餘遺產,行使其
權利。
二、又遺產管理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法院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
示催告,係於法院依民法第1178條第1項或第2項開啟之遺產
清算程序終結前,繼續為聲請之事件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
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6條之規定,自免徵收費用【註】。故聲
請人原所繳納之1,500元自屬溢收,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
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遞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
項之規定,依職權裁定返還聲請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聲請人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慧
【註】
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:「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,處理終結前
,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,免徵費用。」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
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,應係適用
於類如公司或遺產清算等有賴其他程序之進行方得以終結本案程
序之非訟事件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