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助字第84號
債 權 人 林建志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0號2樓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品良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就如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法院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。又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 形之一,致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 之聲請,並於裁定確定後,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:(一)債權 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為, 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 。(二)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 而不預納者。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條規定亦可參照。二、本件債權人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03號民事判決與 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;本院114年7月22日以 東院節114司執助地字第84號執行函就如附表債務人之不動 產指界與執行,該通知於114年7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,然債 權人屆期未繳納指界費,有送達證書1紙及本院執行筆錄附 卷可稽,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、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費用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114年司執助字000084號 財產所有人:林品良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東縣 臺東市 興安 186-11 141.07 全部 備考 2 臺東縣 臺東市 興安 356 144.76 全部 備考 3 臺東縣 臺東市 中山 180 160 全部 備考
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(新臺幣元)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48 臺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新興路9號 RC造、三層,住家用 一層: 77.03 二層: 74.53 三層: 66.28 合計: 217.84 貳層陽台:16.57平方公尺、參層陽台:16.17平方公尺 全部 備考 2 121 臺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興安路一段32號 鋼筋混凝土造、一層,住家用 一層: 70.05 合計: 70.05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興安段123建號之持分,權利範圍2分之1。 3 122 臺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興安路一段32號二樓 鋼筋混凝土造、四層,住家用 二層: 82.03 三層: 67.03 四層: 44.40 合計: 193.46 貳層陽台:5.50平方公尺、肆層陽台:6.25平方公尺 全部 備考 含共同使用部分興安段123建號之持分,權利範圍2分之1。 4 140 臺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新社一街5巷21號 鋼筋混凝土造、二層,住家用 一層: 38.12 二層: 38.12 合計: 76.24 全部 備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