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4019號
TTDV,114,司促,4019,20251029,1

1/1頁
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019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

債 務 人 陳冠儒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玖拾柒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陳冠儒於民國111年03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
,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之約定
條款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
截止日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
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
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,延
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,
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(含)者,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,以三
個月為上限。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﹝下同﹞26,297元
(含本金20,000元、利息6,297元)及其中20,000元自民國1
14年0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
㈡相對人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懇請 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等
發支付命令,以保聲請人權益。
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)自民
國(下同)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
公司合併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,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
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兆豐銀行),一切權利
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20,000元 114年8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% 無 無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