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003號
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賴春貴
債 務 人 温美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參佰肆拾陸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三點五七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
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
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,計付違
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1年03月14日,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佰
參拾萬元整,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4日起,本金按期平
均攤還,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,約定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
儲金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(目前利率0.81%),固定加碼1.8
9%(目前計為年利率2.70%),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
而調整,並自調整日起,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。遲延履
行時,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,本金自到期日起,
利息自應繳息日起,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
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,計付
違約金。此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。詎料債務人自114年05
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,經通知仍無效,依約已喪失期限
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,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。
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有附呈之借據、約定書影本可證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