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4002號
TTDV,114,司促,4002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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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002號
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賴春貴


債 務 人 李阿正

李梅蕙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肆佰壹拾
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
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
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,計付違約
金,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3年06月07日,邀同連帶保證李梅蕙
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整,約定自民國113年0
6月07日起,按期平均攤還本息,約定按郵匯局一年期定
期儲金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(目前利率1.685%),固定加碼
1.815%(目前計為年利率3.5%),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
動而調整,並自調整日起,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。遲延
履行時,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,本金自到期日起
,利息自應繳息日起,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
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,計
違約金。此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。詎料債務人自114年0
5月0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,經通知仍無效,依約已喪失期
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,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
。債務人李梅蕙既為連帶保證人,依法自應負連帶償還責
任。
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有附呈之借據、約定書影本可證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人及連帶保證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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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