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001號
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賴春貴
債 務 人 汪福星
李湘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柒佰參拾捌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
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加放款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2年04月07日,邀同連帶保證人李湘琪向
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伍拾萬元整,約定自民國112年04月07
日起按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規定之利率年息1.595%浮動
計息,上開核定利率調整時,同意隨同調整。遲延履行時
,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此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。詎
料債務人自114年05月0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,經通知仍無
效,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,經查尚積欠
如上開請求之金額。債務人李湘琪既為連帶保證人,依法
自應負連帶償還責任。
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有附呈之借據、約定書影本可證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人及連帶保證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