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962號
TTDV,114,司促,3962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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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962號
債 權 人 吳志明


債 務 人 蔡振章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─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
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
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
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
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票據法第133條
亦有明定。查本件支票提示日(即退票日)為113年4月8日
,有退票理由影本在卷可憑,依上開說明債權人請求自
發票日起算之利息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對於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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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