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94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黃雅庭即黃薰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柒仟零陸拾玖元
,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壹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
計算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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