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935號
TTDV,114,司促,3935,2025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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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935號
債 權 人 台東縣關山鎮農會

法定代理人 林大順
代 理 人 詹宛儒
債 務 人 劉遵德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肆拾柒萬貳仟柒佰貳拾伍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5,472,725元 113年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2.655% 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%計算,按期計付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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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