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927號
TTDV,114,司促,3927,2025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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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92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梁致鏞


高秀麗


梁格新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捌佰柒拾參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梁致鏞邀同債務人高秀麗梁格新為連帶保證人
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7
9,873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
㈡依借據約定,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
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梁致鏞未依約履行繳款,
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高秀麗梁格新既為連帶保證人,
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479,873元 114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.775% 114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%計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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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