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889號
TTDV,114,司促,3889,2025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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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88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債 務 人 賴美蓉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玖佰肆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賴美蓉於民國111年0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8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1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
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
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
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10月02日止累計191,942元正未給付,其中
184,672元為本金;6,477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
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184,672元 114年10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% 無 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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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