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867號
TTDV,114,司促,3867,2025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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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867號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井琪


債 務 人 張月娥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伍拾玖元,及其
中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:000000000
,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3659元及合約未
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,共計新臺幣23659元整。經
聲請人多次催討,仍未獲清償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
付命令,俾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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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