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866號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琪
債 務 人 賴憲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壹拾元,及其中
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壹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:000000000
,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4710元及合約未
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,共計新臺幣14710元整。經
聲請人多次催討,仍未獲清償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
付命令,俾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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