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833號
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樂冷‧跋初理嘞
代 理 人 蔡靜怡
債 務 人 賴文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參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息百分
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