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812號
TTDV,114,司促,3812,2025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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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812號
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

法定代理人 樂冷‧跋初理嘞

訴訟代理人 蔡靜怡
債 務 人 葉瑞娥

陳振昌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、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伍拾
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,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33,000元 114年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0% 114年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息30%計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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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