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809號
TTDV,114,司促,3809,2025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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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809號
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

法定代理人 樂冷‧跋初理嘞

代 理 人 蔡靜怡
債 務 人 李秀珍


黃金榮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陸拾肆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
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
開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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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