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786號
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賴春貴
債 務 人 楊世光
曾金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捌仟壹佰壹
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
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付違約金,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,邀同連帶保證人曾金花向
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參佰柒拾萬元整,約定自民國108年10
月14日起本金按期平均攤還,利息按借款餘額計付,約定
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(目前利率1.06%)為指
標利率,並以該指標利率加上加碼利率後之利率計息,借
款期間均為指標利率固定加碼1.74%(目前計為年利率2.8
%),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,並自調整日起,
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。遲延履行時,未按期攤還本金或
繳納利息時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繳息日起,逾期
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部
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,計付違約金。此有借據及約定
書可稽。詎料債務人自114年05月14日即未依約繳納,經
通知仍無效,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,經
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。債務人曾金花既為連帶保證
人,依法自應負連帶償還責任。
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有附呈之借據、約定書影本可證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人及連帶保證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