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785號
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賴春貴
債 務 人 楊世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肆佰陸拾玖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
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
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0年02月24日,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參拾
萬元整,約定自民國110年02月24日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
限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(以下稱指標利率)加碼年息0.
125%浮動計息(即目前年息0.97%),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
變動而變動,並自調整日起,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。遲
延履行時,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
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
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此有借據及約定書
可稽。詎料債務人自114年05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,經
通知仍無效,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,經
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。
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有附呈之影本可證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
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