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782號
TTDV,114,司促,3782,202510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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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782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
債 務 人 張正豪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壹佰伍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份,按上開年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
七十日為止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張正豪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附證
),借款期間自112年2月7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二、詎債
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契約書貳、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
條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
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
違約之事實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三、為此,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
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
㈡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
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
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
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鈞院依
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
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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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