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77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陳駿昊即陳凱杰即郭凱杰
郭艾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伍拾柒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
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陳駿昊即陳凱杰即郭凱杰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
,邀債務人郭艾甄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
二筆,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88,301元整,並約定
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
月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
㈡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就延
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
,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照應還金額
,於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視為全部到期。
㈣詎債務人陳駿昊即陳凱杰即郭凱杰自114年6月12日起即未
依約清償債務,迄今尚欠29,757元及應計之利息、違約金
,另債務人郭艾甄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
。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