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758號
TTDV,114,司促,3758,2025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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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758號
債 權 人 台東縣長濱儲蓄互助社

法定代理人 蔡巧
代 理 人 吳政諺
債 務 人 温森一

林秀夏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參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,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48,333元 111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2% 112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息15%計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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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