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3748號
TTDV,114,司促,3748,2025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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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748號
債 權 人 張巧珠
債 務 人 王楓嘉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貳佰伍拾元,並
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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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